物业法第三十六条具体是什么内容呢?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一部名为《物业法》的法律,与之相关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007年修订版有此条款,2016、2018年修订已删除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这些条款从不同角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与曾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关联性,都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约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对业主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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